逾4000万元设备坠海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

发布时间:2024-11-25 01:25:27 来源: sp20241125

郭萍

  羊城晚报记者 张豪 董柳 通讯员 范兴龙 吴静怡 实习生 江蓝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谭学文审理的海事案件中,这一案件有些特别——

  一台购置价4100万元的海上作业新设备,花费了36万元保费购买了全额保险,却没想到购置不到4个月、用于项目施工不到2个月就意外坠入海中,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该案是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案,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如何作出公正的判决并发挥“首案”的示范效应,成为摆在谭学文面前的“考题”。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二审撤回上诉,根据一审判决赔偿4000余万元。“该案的审理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产业发展,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谭学文说。

  新设备坠海申请理赔遭拒

  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点领域。海上风电平台科技创新含量高,建设维护成本高,而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环境复杂,一旦发生事故,损失金额通常比较高昂。

  2021年3月,广东万泰吊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以4100万元总价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一台ZCC18000型号履带吊,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记载“配置说明为主机、超起重型主臂102米,超起轻型臂(海上风电)132米。”

  2021年4月20日,万泰公司就该设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苏州分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总保费金额36.09万元。保险合同载明:保险类型为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主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操作人员保险(雇主),保险金额4100万元;保单主险扩展标的因河道陷入等涉水作业而淹没导致的损失,岸边、桥梁、码头、船上施工作业中导致的保险事故损失。

  随后,该设备在广州市南沙粮食通用码头被组装并安装在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升平001”上,被运往惠州港口,投入某海上风电项目作业。

  没想到意外来得如此之快。2021年7月,在惠州港口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现场,“升平001”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正在“升平001”平台停工待命的涉案设备随平台沉入海中。

  事故发生后,万泰公司向人保苏州分公司申请全额理赔,却遭到拒绝。该保险公司辩称,“怎么证明落海的设备就是投保的设备?”“投保时并没有说设备将用于海上作业,海上作业风险大,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5月底,万泰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100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赔偿额

  由于案件涉及的争议问题较多,赔偿金额较大,双方各执一词,谭学文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无果而终,只能通过公正的判决结案。

  “本案的关键两点在于,一是如何准确查明已落海设备系保险单承保标的;二是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谭学文向记者介绍,涉案设备随着海上风电平台“升平001”落海后,打捞难度大、成本高,至今仍未打捞出水,人保苏州分公司抗辩落海设备并非承保标的。

  为了查清楚事情来龙去脉,谭学文仔细比对设备内部型号、产品编号、出厂编号等信息,并核实设备装车运输、安装的视频监控等证据事实,认定落海设备与投保设备一致,原告对设备具有保险利益。

  “涉案的起重机设备相对于在陆上作业,其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对保险人而言承保风险更大,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非常关键。”谭学文说,鉴于原告在投保时已向被告提交的买卖合同文本中记载了“超起轻臂(海上风电)132米”等内容,被告在承保当时应当知道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但未向原告主动询问上述情况,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原告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在等待判决的过程中,原告不仅承受着风电设备落海事故带来的系列损失,而且还需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在资金与经营压力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如何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谭学文深入剖析案件各争议焦点,撰写了近2.5万字的判决书草稿,经签发后于2022年10月判决结案,支持原告4100万元及利息全额诉请。判后,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对利息作出让步,被告撤回上诉。

  “首案”背后的示范效应

  “尽管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保险法比较成熟,但本案属于海事案件,优先通过海商法进行判决。”谭学文说。

  “海商法和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有所不同。海商法要求投保人主动告知,是接近无限告知义务,对投保人的告知要求比较严苛。”谭学文解释,在该案中,投保人即原告在投保时提交的产品买卖合同中已载明海上风电,已尽到了无限告知义务,法院认为被告应当知道该设备可能用于海上施工,但被告没有主动询问,故认为原告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谭学文表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海商法已经实施了近30年,正在征求修改意见,目前海商法的修改方向与这个案子是一致的。因为它把海商法上面的无限告知义务进行修改,诚信原则是双向性的。就是说在投保人提供的数据信息已经足以让保险人去了解真实情况下,我们就认为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所以该案的裁判理念和未来海商法修改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也是一致的。”

  谭学文表示,本案系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案件,应积极发挥“首案”的示范效应。“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司法裁判促进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产业发展,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良好司法保障。”

  专家点评

  中山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郭萍教授:

  该案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 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随着全球绿色浪潮以及“双碳”目标的共同驱动,为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以确保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海上风电发展迅速。因海洋环境及地质条件多样复杂,海上风电作业面临严峻的自然挑战,一旦发生事故,不仅损失金额通常比较高昂,而且面临较大安全风险。因此风电企业通常会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降低商业风险。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决定和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与否的重要事项。在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合同案件中,被保险人采购新设备后不到4个月,用于项目施工不到2个月,发生了设备落海事故,造成4000余万元损失。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能够查明事实,明确法律关系,确定被保险人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且不因设备的租赁使用而影响其保险利益;根据事实和证据情况,综合认定被保险人未违反告知义务,依法判决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该判决不仅有利于保护风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尽快摆脱诉累,回归正常生产经营,确保海上安全;而且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