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04:21:48 来源: sp20241122
中新网 西宁4月8日电 (祁增蓓)4月8日,记者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马某甲贩卖毒品、洗钱一案于近日宣判,主犯马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据悉,这是青海省首例“贩毒+洗钱”案件。
据介绍,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长期在西宁市通过联系毒品卖家后将毒品交给马某乙,由马某乙驾驶摩托车将毒品送至指定地点藏匿的“埋雷”方式贩卖毒品。
同时,马某甲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找到牛某(另案处理)为其办理银行卡、收款码,申请微信账号并每月支付报酬后使用,马某甲在贩卖毒品时和购毒人员通过上述微信联系,用关联收款码收取毒资,将累计毒资不定期提现到银行卡后取现使用。
审查该案时,承办检察官审查了马某甲贩卖毒品所用微信账户及银行账单,梳理资金进项及数额,核查出近一年期间马某甲在西宁市范围内给8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共1400余次,收取毒资57万余元,通过资金数额计算贩卖毒品克数,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意见作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马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以往零星毒品犯罪仅能以现场查获的毒品克数定罪量刑,对于查获之前的贩卖行为难以认定。”城东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在办理该案时,检察官通过分析账单、寻找证人等方式,对被告人前期未查获毒品实物前的多次贩卖行为补充认定,并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加强沟通,切实增强了反洗钱工作合力,有力提升了打击“埋雷”式零星贩毒及洗钱犯罪的震慑效果。(完)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