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7 17:05:28 来源: sp20241127
【案例苑】
●案件:思思与小杰(均为化名)是同班同学。某日午休时,趁思思从座位起身,小杰“玩心”突起,偷偷将椅子拉后,思思坐空仰倒,后脑勺碰到椅子倒地不起。之后数日内,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双目视神经挫伤等。
事故发生后,小杰父母向思思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判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诊断证明书、鉴定、医嘱病历等可以看出,思思伤情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满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判断能力,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小杰该行为导致思思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共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少年儿童精力旺盛、活泼好动,相互嬉戏玩闹比较常见,但如果嬉戏超出了应有限度,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少年儿童作为侵权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下),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不仅是学校的事情,家庭教育对孩子来说也至关重要。本案中,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家长应当切实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重视加强安全教育、法律常识的学习,为孩子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本报记者刘华东整理)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