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学苑论衡)

发布时间:2024-11-10 01:02:16 来源: sp2024111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我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方向。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按照新的时代要求加以转化,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使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积淀的宝贵精神遗产焕发新的活力,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增添法治动力。

  中国历史发展的内生性成果

  秩序和规则是文明的基础,也是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其孕育、产生和发展是中华文明历经深刻变革、适应历史演进的必然结果。夏商周三代,中华文明加速发展,从古国时代走向王朝时代,出现广域王权国家,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不断加剧,国家治理更为复杂。随着国家权力不断加强,开始制定刑罚以巩固统治秩序。《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汉书·刑法志》云:“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社会的发展使刑罚成为必要。至春秋战国时期,子产在郑国铸刑书于鼎,李悝在魏国作《法经》,中国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就是在这种日益丰富的法律实践基础上产生的。

  以管仲、邓析、商鞅、韩非等为代表人物的法家,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根本地位。不同于那种认为依靠德化治民才是理想政治的主张,法家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以法为本,制定体现国家利益、人人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为实行赏罚的依据、治理国家的标准。商鞅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韩非认为:“法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法家特别关注立法问题,主张按照功利性、稳定性、适时应变、合乎人情、简明周详、厚赏重罚等原则来制定法律;同时,还要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不能徇私情,否则会带来更大的混乱。邓析就主张“事断于法,此国之道也”,提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法家推崇法治,是因为相比于倡行仁义、任巧任智,法治具有多方面的优势。比如,法律具有客观性、公正性,体现事物之理,所以能够经世致用。韩非提出:“因事之理,则不劳而成”“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法律还确立了赏罚标准,让人们不敢乱法犯禁“苟成其私利”,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使秩序建立在法律之上,个人不得不遵守。韩非说:“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不恃其不我欺也,恃吾不可欺也”“彼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

  随着中华文明日益发展,儒家的明德慎罚、道家的无为而治、墨家的兼爱非攻、释家的普度众生等思想与法家的缘法而治彼此影响,不同思想观点相互交流融合,荟萃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丰富的法治思想,铸就了一部蔚为大观、充满生机的法治思想史,为中华法系不断发展成熟提供了理论支撑。

  以丰富性、民族性、深刻性为特点

  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既要具体而微,梳理好重要历史人物及其思想观点,紧密联系当时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背景、政治环境、社会状况、制度成果等进行分析说明,从精神内核、理论贡献、时代意义等方面进行探求;也要把握全局,研究其发展脉络、内在逻辑、整体特点等问题。从宏观上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具有丰富性、民族性、深刻性等特点。

  内容丰富多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法治理论、立法技术、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诸多方面,不同观点相互争鸣、异彩纷呈。其中,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思想理念,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比如,主张德主刑辅,是因为用刑罚治理百姓,百姓内心不会有廉耻之心,而用道德教化治理百姓,百姓会从内心产生廉耻感并主动纠正自己的行为;强调明德慎罚,意味着统治者既要明德,以德自我约束、严格律己,也要用德教化民众、导民向善,避免滥用刑罚。否则,不仅不能遏制犯罪,反而还会因暴虐寡恩而失去民心,动摇统治根基。

  展现民族特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具有厚重的民族文化积淀,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体现出中华民族独特的价值观、国家观、法治观、权力观等。比如,中华文化重视家庭的价值,注重维护孝悌慈爱等家庭伦常,把家庭中的伦理秩序视为国家政治秩序的基础,认为“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在司法方面,重视维护家庭伦理,主张对不孝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思想深刻入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对实行法治的原因、法治的功能、厉行法治的必要条件等法治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作出了富有创见的回答。比如,强调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为了趋利避害敢冒任何风险,“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法律使人“以功受赏”“以罪受诛”,“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就不敢干法犯禁,能防止人们为了利益不择手段,揭示了法治能够实行以及必须实行的原因。法治的功能是“定分止争”“兴功禁暴”。一方面,社会冲突是由于名分未定。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法律确定名分,有利于避免争夺冲突。另一方面,法治能保障国家实现富强,即韩非所谓“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法律还必须公开易懂,并使上下一体遵行。商鞅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才能使法治真正得以实行。

  彰显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既体现法治的精髓和要旨,比如强调缘法治国,强调立法和执法的重要性,强调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客观性和稳定性,强调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顺应形势发展而改革变化;也彰显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成为人类法治文明中独树一帜的法治思想。

  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多年从未中断,具有突出的连续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也体现了这种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到汉代董仲舒援引儒家经义裁判案件,将儒家的价值原则注入司法活动,开启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到魏晋时期出现采用注释诠解的经学方法研究阐释成文法内容及其适用问题的律学,再到唐宋律学的成熟、明清律学在此基础上再攀高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持续发展、与时偕行。

  秦代以后,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牢固确立,中华文明成为一种多元一体、向内凝聚、团结集中的大一统文明。虽历经几次分裂时期,但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的主流,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统一性。这决定了无论是法家、儒家还是道家体现的法治观点,都以维护国家统一、法律统一为追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强调“壹法”“一尊”,认为实行法治必须统一立法权、统一法律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并维持法的稳定就是其重要表现。

  从春秋战国到清代,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不断有新的民族融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经过波澜壮阔的民族大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呈现出多民族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交汇融合的特征。此外,这一法治思想是儒、法、道、墨、释等各家思想的融汇,既包含对法律本质特征的思考,也有对古代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之经验和智慧的凝练和总结,体现出鲜明的包容性。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如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等理念,不仅在历史上放射出耀眼的思想光芒,也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作出了独特贡献。我们要继续深入挖掘其思想精华,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 人民日报 》( 2024年02月19日 09 版)

(责编:卫嘉、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