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10:14:09 来源: sp20241109
随着新能源车的普及,充电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引发关注,近日,山东济南的张女士到一家主题乐园游玩,将车在停车场的充电桩充电后,被运营方按照每分钟一元钱的标准收取了“超时占位费”。
这笔占位费是否合理?笔者了解到,以上海市为例,出台过《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充电车辆在专用充电停车位充电完成后未能及时驶离的,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制定充电设施占用收费标准。这一收费,本意是在充电桩紧张的现状下,利用手段调节资源,催促充电结束的车辆尽快驶离。但这并非目的,若执行机械化,定价过高、不够透明,则易变成变相收费的“陷阱”。
引起张女士不满的是地点的特殊和告知方式。由于充电地点在游乐园,多数游客进入乐园长达数小时,通常难以在充满之后及时前来挪车,离开乐园后再次进入或将再次购票。并且她表示,当时停车场内还有不少空余的充电车位,“占位费”在这种情形下显得不合理。同时,“收费信息的字体非常小,难以注意。”,她认为这样未能尽到告知义务,不应当以该标准收费。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小字条款应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充电桩运营方和车主间构成合同关系,应尽到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若以小于协议正文字体的方式显示该条款,导致张女士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不应成为协议的内容,亦不应当产生任何效力。张女士应向有关部门投诉,可以拒绝支付这部分费用。
本意是提高充电桩的效率,却在执行中给顾客带来困扰。笔者认为,运营方应考虑到不同场景的使用情况,不仅应确保这笔收费公正合理,也要及时提醒,例如在充电结束后“弹窗”提示,以更好地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另外,各类充电桩运营方也应当建立相应准入制度,监管部门细化管理,才能确保用户享受公平服务,电动车配套设施更加合理。
(评论员 刘浏 扬子晚报)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