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1 03:24:06 来源: sp20241231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70年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推动人大监督制度更加丰富完善,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的笼子管住权力,用法治的缰绳驾驭权力。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
2018年3月11日下午3时52分,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获得高票表决通过。这是共和国宪法发展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把宪法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和最高法律规范,坚持遵循规律、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切实担负起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的法定职责,推动宪法工作不断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是人大加强宪法监督的重要抓手。
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所有提请审议的法律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对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审查研究,推动制定机关纠正不符合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规范性文件。
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听取和审议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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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时俱进修改宪法到修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到加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宪法实施,确保国家法治统一。
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
1954年9月,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包括监督职权作出明确规定,这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
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讨论了这一计划草案,通过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和关于计划的报告,由此开创发展国民经济的中长期计划及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先例,并一直沿袭至今。
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大对于“一府一委两院”具有监督作用,推动各国家机关形成工作合力。
从1979年起,每年全国人大会议的重要议程,都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宪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国家监委、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专项工作报告,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强化监督力度和实效,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专题询问增强人大监督针对性
2010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在人民大会堂拉开帷幕。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为6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并对决算报告涉及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询问。4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推进预决算公开、保障重点支出、压缩行政成本和“三公消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等,提出60个问题。财政部、审计署负责同志分别作了回答。
从此,“专题询问”这种方式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全国人大的日常监督工作当中。
2015年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2023年10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围绕同一主题,对“一府两院”3个报告同时开展专题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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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在监督工作中的独特作用,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执法检查让法律制度成为刚性约束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下大力气改变法律实施不力的状况。
在《若干规定》的指引下,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内先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21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了执法检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调整和充实。2006年,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写进了当年通过的监督法中。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加强执法检查摆在监督工作突出位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从选题、组织开展、报告和审议、处理和反馈等各个环节作出全面规范。同时,在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采用抽查暗访、大数据分析、问卷调查等方式,把执法检查与立法评估、法律普及结合起来,注重从制度上、法律上推动解决普遍性、规律性问题。
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调研,推动各级人大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通过前期调研、交流询问、随机抽查、问卷调查、法律知识问答、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提升监督实效,加强普法宣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更加务实有力,不断推动法律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推动预算国资债务监督法律制度与时俱进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职能作用。
人大预算、国资和债务监督等职权来源于宪法,并随着宪法的不断完善而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制定或修订议事规则、组织法、监督法、预算法及相关决定等,对加强人大预算、国资、债务监督等作出进一步规定,规范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推动相关监督法律制度和监督工作与时俱进、健全完善、深化拓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人大预算、国资和债务监督职能,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出台实施了一系列重要改革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预算法、制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修订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将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不断健全完善人大预算、国资、债务监督等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党中央赋予人大的预算、国资、债务监督新职责。实现了由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向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政府债务管理监督的拓展,实现了对预算资金分配使用监督、存量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债务资金使用与风险防范监督的有机衔接,有力提升了人大监督的整体效能。(法治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