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08:44:38 来源: sp20241105
夏日来临,游泳作为健身和消暑的锻炼方式,备受群众喜爱。那么,进行游泳等体育项目应注意哪些安全风险?如发生意外,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必然担责?
【案件回顾】
小王和朋友前往游泳馆游泳。据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及民警执法记录仪记载,小王入水时,背对泳池站在泳池边缘摆臂,后空翻跃入泳池,头部磕到泳池边缘的瓷砖受伤,二人返回更衣室。两分钟后,游泳馆工作人员带急救箱进入更衣室。十分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更衣室并将小王送往医院。入院诊断为小王头部、颈部、右上臂均有开放性损伤。
后小王将游泳馆诉至法院,称自己是滑倒掉落泳池,且游泳池旁没有提示、游泳池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了损害后果,要求游泳馆承担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录像显示小王并未出现脚滑情况,损害后果系其自行在泳池岸边后空翻入水不当造成,不属于正常游泳行为,难以认定与其所称的地面湿滑、没有提示、泳池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存在关联;从损害发生后救助情况来看,游泳馆亦不存在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游泳池并非跳台,却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民说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金铭在接受“人民说法”栏目采访时表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若该主体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免除责任。
法官提醒,个人作为自身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在参加体育活动时,要保护自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远离危险区域、不做危险动作,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后果;要注意留存付款、聊天记录等证据,对于产生损害后果的,需留存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票据,在发生争议时依法主张权利。
同时,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可在更衣室、淋浴间、泳池附近道路设立“小心地滑”“禁止跳水”等警示标识,铺设防滑垫,对地面积水及时清理,对故障设备及破损装修装饰张贴标识并及时维修,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另一方面,要确保救生员、教练员等人员资质符合要求且在岗值守,配备必要的设备并定期演练等,防止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而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经营场所可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等险种的方式分担风险,或在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后及时向第三人追偿,减少经济损失;群众也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方式减少财产损失。(高清扬 实习生 李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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