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5 16:22:24 来源: sp20241205
本报讯 (记者 柏 巍 通讯员 常非凡)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试行)》,进一步统一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提升评查工作质效,倒逼案件质量提升。
《标准》共13条内容,主要从概念界定、评查等次、评查内容、问题案件认定以及评查结论运用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案件质量评查主要围绕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证据采信是否合法、恰当,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准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裁判结论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当,裁判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释法说理是否充分等方面开展全面评查。规定了同一案件既存在瑕疵情形又存在不合格情形的,采取吸收原则,按照最严重情形确定案件质量评查等次。
《标准》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裁判文书严重不说理等方面明确列举应当认定为不合格案件的8种情形,明确列举在审理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存在的43种问题情形,解决实践中个别法院评查标准把关不严、辖区案件质效整体不高、评查结论与审判质量明显不一致等问题。
《标准》强调,非因审判人员过错导致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改判的,不属于审判质量问题,不得评定为瑕疵案件或不合格案件。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法院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对认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应移送督察部门依据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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