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1:40:30 来源: sp20241110
人民网北京1月3日电 (记者杜燕飞)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操作风险是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面临主要风险之一。近年来,操作风险防控形势更加复杂,原有监管规定难以满足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国际规则也进行了修订、完善,有必要结合我国实践,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与原银保监会对操作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前后衔接,与此前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互配套。”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管理控制和工具等要求,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治理框架,更加适应当前防控操作风险的形势。
记者梳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操作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等基本原则。优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监事(会)监督职责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职责,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压实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责任。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风险偏好和传导机制,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规定了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报告机制,应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等三大基础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强化变更管理。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检查评估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规定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要求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和服务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整合原有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明确统一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基本要求。同时,区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情形进行差异化监管。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适用风险计量、计提资本等方面要求;给予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一年过渡期;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参照执行;鼓励规模较大的机构提升运营韧性;明确规模较小的机构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的第二道防线部门可豁免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或专人,并给予其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两年过渡期。
“《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制度,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巩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成果,规范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上述负责人表示。
《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期实施,给银行保险机构预留充分时间开展实施工作。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废止。
(责编:孙红丽、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