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法治聚焦)

发布时间:2024-11-10 04:02:45 来源: sp20241110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有近90万家。近年来,由于缺少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体制、命名规则、使用监督管理等的统一规定,一些社会组织的名称拟定存在问题,迫切需要补齐相关管理规范。今年1月,由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社会团体名称作出规范表述,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统一的名称管理制度。《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十五条对社会组织使用“自然人姓名”即人名进行了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人名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人名的,要求需经该自然人同意。对确有需要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近年来,多地实践中陆续出现社会组织将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命名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情况,混淆了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引起了公众误解。为此,《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这是首次对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作出规范表述,便于公众更加清晰识别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对于不合规的社会组织名称,《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如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督促社会组织通过更名、注销等方式纠正不合规的名称,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05月08日 12 版)

(责编:牛镛、岳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