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健康丨国办: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

发布时间:2024-12-21 13:58:12 来源: sp20241221

   中新网 8月1日电 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完善待遇政策。在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基础上,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基本医保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

8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华波,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负责人郭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负责人李大川,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司长郑文敏,国家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司司长樊卫东介绍《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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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可佳 摄 8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华波,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负责人郭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负责人李大川,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司长郑文敏,国家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司司长樊卫东介绍《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新社 记者 杨可佳 摄

  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具体政策标准由各省份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等待期具体标准由各省份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编辑:曹淼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