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23:06:10 来源: sp20241125
中新网 太原4月15日电(刘小红)七旬老人参加老年人专场洗浴,不料意外身亡,家属要求洗浴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洗浴中心认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针对上述案件,法院将如何审理?
记者15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22年3月,阎某为其父母网购了某公司经营的洗浴中心老年人专场洗澡票,该专场洗浴票票价为11.9元/份(正常购买为20元/人),票面载明使用时间为每周二,且需符合65周岁以上的条件。
2022年11月,阎某父亲阎某甲(75周岁)在票面载明的时间独自进入男浴区洗浴,泡浴过程中,被顾客李某发现其面部趴在水面上。李某立即通知浴区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阎某甲抬出水面,对其进行胸部按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阎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某公司为洗浴中心在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公共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为400000元,免赔额5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者为准)。同时查明,死者有高血压病、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消化道疾病等病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审查其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主要从经营、公共场所的自身性质及活动对象确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及相对应“活动”的安全保障设施和条件是否完善,是否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被告某公司出售的老人票仅限特定时间内使用,被告应当能够根据其老人票的销量合理预见到该时段洗浴的老年人可能会多于其他时间。被告某公司虽在浴池处张贴了警示标识提示“60岁以上老人不建议入池”,但事发当时浴池内仍有四到六名不等的老年人在泡浴,故被告应当结合当时洗浴的老年人人数、老年人身体状况及洗浴爱好等尽到更加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提示老年人合理安排泡浴时间,并安排工作人员定时、不定时巡场,及时发现异常,但被告所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异于平常的洗浴时间和对象,并没有针对特殊群体在特定时间提供特定消费服务的相关内容,未结合消费群体范围特点尽到相应程度和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被告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其他顾客提醒发现阎某甲异常后及时将其抬出水面,通知家属、进行急救处置,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配合医护人员将其送至医院,救治行为及时,可以减轻其自身过错。
死者及其家属自身存有过错。死者自身患有高血压病、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又属高龄老人,其家属应当陪同。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自身应承担70%的责任,剩余30%的损失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因某公司在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公共责任险,发生了保险事故,事故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替代承担。
法院法官表示,对于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的经营者、管理者,要根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自身的性质”及“服务对象”,确定相应的服务方案,不能仅以“标示牌”有相关提示即认为尽到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同时,从顾客角度讲,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进入公共经营场所或使用公共设施前,应尽到足够的自我注意义务。(完) 【编辑:唐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