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7 16:26:06 来源: sp20241127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行业兴起,进口商品销售增多,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频发。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要求境内服务商赔偿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2023年8月4日,原告通过第三方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微信店铺购买“基XX茵NMN单瓶60粒”产品3件,单价1299元/件,享受折扣后,原告实付3507.3元。原告于2023年8月7日签收该商品。后原告以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为由,主张被告出售涉案食品属于违法行为,认为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退还已付价款,并对此进行十倍赔偿。
法庭上,被告提交相关材料,主张案涉商品系由案外人某公司委托被告在境内提供销售运营等相关服务,在保税区办理海关手续。报关单中载明:境外发货人为案外人某公司,境内收货人为案外人宁波某公司,境内目的地为宁波北仑港保税区,监管方式为保税电商,备注为跨境电子商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店铺的商品详情页面载明了商品成分、包装规格等中文标识。页面“购买须知处”载明:“因跨境商品特殊性,跨境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进口税费由海关依法收取,商品一经清关,税费无法退还……”页面“消费者告知书”中载明:“1.你知晓你所购买的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你需自行承担相关风险。2.你知晓你所购买的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你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法院认为,案涉交易模式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为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境内服务商为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本案中原告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被告为境内服务商。案涉商品属于原告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自境外购买。原告以案涉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被告作为经营者、销售者应向原告返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
消费者购买境外商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和境内电商平台两种途径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自境外购买商品的消费行为,应适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前应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等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自身需求,谨慎下单购买。
(责编:马昌、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