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1:17:38 来源: sp20241110
唐山客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所谓合作协议,或者以学徒、帮工等形式用工,“理所应当”地将工资美其名曰“补贴”“生活费”等,模糊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不小的困难。
给工资起个“别名”,穿上“马甲”,是一些用人单位试图掩盖劳动关系的障眼法。用人单位如此盘算,无非是想用“补贴”“生活费”“合作提成”等名目误导、迷惑劳动者,给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以降低用人成本,规避工伤保障、社保缴纳等用工主体责任。这类损人利己的避责算法,根本经受不起法律的检验。
工资以什么名目发放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决定或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真实关系,也不能抹杀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即便工资以“补贴”“生活费”等名目发放,用人单位也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用人单位是适格的用工主体,劳动者是适格的劳动主体,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耍的小聪明在法律面前就无法得逞。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平等”的合作协议,或者以学徒、帮工等形式用工,以提成、生活费等名义发放劳动报酬,但只要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或从事的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发放相关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具备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要素和条件。一些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也戳穿了某些用人单位以工资“别名”掩盖劳动关系的障眼法,让用人单位承担了必要的法律责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给工资起“别名”往往不是独立操作,背后大都关联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不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保障相关福利等一系列避责操作。从短期看,用人单位可能因这些侵权操作而“获益”,但长远来看,用人单位很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埋下更多的劳动纠纷隐患,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
《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了要补缴,还得额外缴纳滞纳金甚或罚款。《工伤保险条例》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则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应该说,这笔账并不难算,关键在于外力监督能够倒逼用人单位产生多少算账的诚意和理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侵权操作不能逆来顺受,而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标准缴纳相关社保,并注意留存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签到表、工作证、工资支付信息等证据,如发现遭用人单位侵权算计,可通过投诉、举报、提起劳动仲裁、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
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应依托事实和法律支持劳动者的维权诉求,为劳动者守牢维权防线。人社部门、工会等有必要加强普法宣传和劳动监督,高效受理处置投诉举报,通过约谈、限期整改、立案查处、曝光等手段矫正用人单位掩盖劳动关系、规避用工责任的侵权操作。通过这些工作,切实教育督促用人单位增强自律意识,恪守法律底线,规范用工行为,全面承担用工责任。(北京青年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