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发布时间:2024-12-06 06:11:49 来源: sp20241206

  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新形势新要求

  本报记者  彭  波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源作的关于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对国防教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做好学校国防教育是征集高素质兵员的基础,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应当体现学校国防教育对征兵工作的重要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针对学生军训工作,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驻地军事机关在组织学生军事训练中的职责予以明确,建议对学生军训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建议与预备役人员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对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增加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责任类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针对侵占、挪用、克扣“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行为,增加有关法律责任;并就“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形,增加民事责任有关规定。

 

  统计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

  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约束

  本报记者  魏哲哲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统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报告介绍,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为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体现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进一步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将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修改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

  修正草案第五条对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刚性制度约束,明确相关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

  现行统计法第二十条对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强化信息共享能够提高政府统计效能、增强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建议细化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在现行统计法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电子统计台账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推动统计调查对象设置电子统计台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在现行统计法第二十一条中增加“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增强疫情控制措施的适应性

  本报记者  张天培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的范围除本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已知的传染病外,还应明确包括突发时原因尚不明确的传染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对公民的权利影响较大,应当进一步规范实施程序,完善救济渠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防治工作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的措施应当科学适度,建议严格限定有关措施的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疫情控制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采取紧急措施的条件限定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二是将有关疫情控制措施予以整合,增强疫情控制措施的适应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做好与正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二是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能源法草案进入二审

  进一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本报记者  张天培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能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部门、单位建议,增加能源用户在节约能源、参与绿色能源消费等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为进一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增加规定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三条规定:一是明确“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国家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三是明确“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对能源供应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处分的法律责任,并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以下修改:一是对能源供应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将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处罚,由处相关主体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二倍以下的罚款”。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加大对各类新型洗钱风险的监测

  本报记者  魏哲哲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明作的关于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预防洗钱活动和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采取反洗钱措施,与宪法关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有密切联系,建议明确宪法是本法的立法依据,并对加强、规范和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提出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根据宪法”。二是增加一条,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资金流转和金融服务正常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反洗钱工作涉及大量的客户身份资料和金融交易信息,应当严格保护信息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恢复现行反洗钱法关于严格规范反洗钱信息使用的规定,同时增加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二是进一步明确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三是在有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应行为的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加大对各类新型洗钱风险的监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发布洗钱风险指引,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二是增加规定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三是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评估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审议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体制机制

  本报记者  张天培

  9月10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雷海潮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说明。

  雷海潮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二是认真总结以往成功经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体制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三是落实科学精准要求,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形成制度合力。

  草案共8章6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坚持常备不懈,做好应急准备。一是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风险源头管理,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或者减轻其危害。二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较高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三是提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临时应急处置场所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进公共设施平急两用改造;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急处置能力,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建立监测哨点网络,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监测,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是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和时限,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三是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预警,细化政府发布预警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预警措施。

  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与经济社会发展。一是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明确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是强调科学精准,努力用最小代价实现最大效果。强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权益、减少对生产生活影响的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三是加强医疗救治。推广有效诊疗方案,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提高救治效果;参照疫苗紧急使用制度,建立药品紧急使用制度。四是强化民生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政府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医疗服务的提供,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予以特殊照顾,加强心理援助服务;强调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结束后,应当及时删除为应对事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

  此外,草案还对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等作了规定,强化保障措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水平;针对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单位、个人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针对如何处理好本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的关系,雷海潮表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基础上,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优先适用本法。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作了一些规定,但对应对体制、程序等规定较为简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按照工作流程明确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制、程序、措施等,并与传染病防治法做好衔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适用本法,但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了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

 

  国家公园法草案首次审议

  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本报记者  魏哲哲

  9月10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关志鸥作关于国家公园法草案的说明。

  关志鸥表示,我国于2015年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21年正式设立第一批5个国家公园,2022年明确49个国家公园候选区,正在建设世界上最大的国家公园体系。与此同时,国家公园领域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国家公园立法,国家公园作为新的也是最重要的自然保护地类型,法律地位不明确,规划设立、保护管理、保障监督等缺乏法律依据,已成为国家公园建设实践中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国家公园法,是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和迫切需要。

  国家公园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转化为制度规范;统筹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既力求制度框架完备,提供基本规范,又为进一步探索创新留有空间;做好与生态保护方面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草案共7章62条。

  明确管理体制。规定国家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各该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相应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防灾减灾等职责。

  规范规划设立。规定国家科学规划国家公园总体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国家公园数量和规模;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空间分布和系统性保护需要,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国家公园候选区,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公园设立坚持积极稳妥原则,设立国家公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国家公园区域内不再保留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完成国家公园勘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设置国家公园界线标志。

  加强保护管理。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所管理国家公园的总体规划,健全完善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规章制度;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时,应当将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加强国家公园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对国家公园区域内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和特定保护对象分类制定保护和管理目标,开展专项保护,对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建立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机制。

  促进参与共享。规定指导、扶持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以及周边居民、企业等积极参与提供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产品和服务;推动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建设入口社区和特色小镇;国家公园的生态管护岗位优先聘用当地居民;引导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多元化方式参与国家公园建设和保护;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完善国家公园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原有居民参与国家公园区域内相关经营性服务;鼓励面向公众设立国家公园免费开放日;建立国家公园志愿服务机制。

  强化保障监督。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国家公园资金保障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为国家公园建设提供支持;鼓励国家公园特色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拓展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保护国家公园区域内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对在国家公园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成效考核评价制度。

  《 人民日报 》( 2024年09月11日 04 版)

(责编:牛镛、岳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