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1 09:00:39 来源: sp20241101
人民网北京8月4日电 (记者黄盛)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目标。
据了解,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
此次《通知》是对此前《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的修订,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
具体来看,《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通知》明确了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分别列举了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比如,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求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在应免责情形的基础上,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明确可视情况减责、免责;另外,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关注的违规问题,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人员,明确不得免责。
《通知》还要求银行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畅通申诉渠道,更好保护信贷人员权益;在提高效率方面,要求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对于贷款金额较小、责任划分清楚的业务,明确可批量出具尽职评议报告。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此前尽职免责难以落实到位,主要是缺乏明确的、可量化的标准、边界。如果免责标准过于宽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如果标准过于严格,就起不到作用。应持续开展对银行机构的督导,通过现场检查、窗口指导、内部座谈等方式,倒逼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探索普惠信贷各环节尽职情形的基本认定标准,通过明确尽职、免责边界问题,将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等原则落到实处,最大程度打消基层客户经理的顾虑,让基层机构和客户经理“敢贷、能贷、愿贷”。
“金融监管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用途、资金流向要求非常高,这是非常容易被处罚的一个环节。检查多、罚单重,银行就会要求小微企业提供各种用途证明材料,不但影响效率,也可能影响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积极性。所以,金融管理部门在账户开立、资产质量、贷款用途、贷后管理等方面能否适当放宽要求,让银行真正在内部做到尽职免责。”董希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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