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5 21:29:57 来源: sp20241215

   中新网 10月17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加强国家公园法治宣传,培养国家公园文化,传播国家公园理念,彰显人民法院保护国家公园取得的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系列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十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亮点。一是涉及诉讼种类多、保护范围广。本批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了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主要范围;涉及的国家公园既有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五个首批设立的国家公园,还有列入《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的国家公园候选区的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国家公园保护的案件诉讼种类多、保护国家公园范围广的特点。

  二是坚持能动司法。案例五王某民等六人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及案例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人民法院对于审判中发现的国家公园管理方面的漏洞短板,没有机械司法、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查漏补缺,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

  三是坚持一体化保护、系统治理理念。案例三杨某等三人污染环境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毗邻区域环境污染行为的治理;案例四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是一体化保护、系统治理的生动实践。

  四是坚持最严法治原则。案例一郑某成、高某进、叶某东非法采矿案,对于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资源的行为,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严处罚,并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用司法利剑保障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案例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某清、叶某青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行为人已被另案判处刑事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最严法治的原则。案例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陆某燕等四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通过录制宰杀视频验货、网络支付、邮寄交货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依法严肃惩处,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态度。

  五是坚持预防性司法。案例四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动物园经营者的犯罪人,为预防其利用从事野生动物收购、饲养、出售、运输等便利条件再实施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禁止令”,体现了预防性司法理念。

  六是妥善处理民生、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案例二张某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对于刚刚脱贫的当地村民适用缓刑,避免刚脱贫的家庭因刑返贫,较好平衡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案例六李某良、羊某理失火、羊某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考虑到被告经济困难,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异地生态修复义务,体现了司法对民生保障的关切。案例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野生动物造成伤亡人员的家属请求有关部门给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目标。案例十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促成案涉水电站全面复工,有效化解了企业破产纠纷,妥善处理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郑某成、高某进、叶某东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成与他人共同承包位于福建省光泽县鸾凤乡某山场的林地,该山场位于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郑某成与被告人高某进系朋友关系,二人预谋在该山场合伙开采稀土牟利。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郑某成、高某进组织冯某安、钟某明(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叶某东等人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该山场采用在山体打溶洞注入硫酸铵等,再对析出液体进行沉淀的方式开采稀土矿,现场查获疑似稀土半成品9300千克。经鉴定,案涉稀土矿均属离子吸附型稀土,属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郑某成等人非法开采行为还造成稀土矿点矿产资源破坏。此外,另查明叶某东于2018年3月与他人因琐事争执并打斗,犯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福建省光泽县以郑某成、高某进、叶某东犯非法采矿罪,叶某东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成、高某进、叶某东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离子吸附型稀土矿,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郑某成、高某进是主犯,叶某东是从犯。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郑某成、高某进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叶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稀土半成品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高某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既是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又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的国家公园,储有众多不可再生的宝贵矿产资源。其中的稀土是我国的重要战略资源,是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国防科技工业的关键元素。近年来,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地区出现了非法开采稀土的犯罪行为,损害国家稀土资源储备,严重威胁国家公园环境资源安全。本案被告人以原地浸矿法开采稀土矿,危害到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容易导致植被破坏、山体裸露、水源污染、水土流失、山体滑坡、地面裂缝和沉降等严重后果发生。人民法院在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均已查明的情况下,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认定被告人非法采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严厉惩处非法开采稀土犯罪,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严处罚,并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有利于保障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守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

  二、张某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强到海南省海口市某五金店购买一把射钉枪、一根枪管及铁砂、射钉弹后,使用其自有工具组装枪型物1支。经鉴定,张某强制造的枪型物为利用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2022年3月21日凌晨,张某强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且无狩猎证和持枪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被划为禁猎区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分局洪水管护站内狩猎,使用枪支共猎捕赤腹松鼠3只、椰子猫1只、鼬獾1只,使用头照灯照射猎捕大绿臭蛙30只。张某强于次日下山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案涉椰子猫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鼬獾、赤腹松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臭蛙属于海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张某强犯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强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应当数罪并罚。张某强作为生活在国家公园范围区刚脱贫的村民,改变当地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走绿色发展改善民生之路,尚需探索时间。张某强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对其羁押既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可能使其家庭重返贫困。法律的权威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而非严苛,在能使用较轻刑罚达到制裁目的时,无需使用严厉的制裁方式。鉴于张某强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愿意配合进行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判决:张某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犯罪工具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调研时明确指出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是国宝,是水库、粮库、钱库,更是碳库,要求对热带雨林实行严格保护,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尽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过程中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公园附近的原住村民对热带雨林及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损害性利用仍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改造的枪支及其它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较大,应当受到刑事制裁。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体因素,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避免刚脱贫的家庭因刑返贫,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惩罚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目的,也较好平衡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

  三、杨某等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屈某敏、高某虎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地面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毗邻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区域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某村的山林中,利用破碎机等设备对14.53吨废机油格进行破碎处置,分离出废铁和废发动机油并销售。三被告人销售废铁非法获利26450元、销售废发动机油非法获利6000余元。经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案涉废机油格为含有或沾染废发动机油的过滤吸附介质,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属于危险废物。经评估,案涉地块土壤中石油烃的最高浓度为3080mg/Kg,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确定该地块存在石油烃污染,此次违法生产行为对该地块的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三被告人均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3万元。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杨某、屈某敏、高某虎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屈某敏、高某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三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杨某、屈某敏、高某虎有期徒刑各九个月、缓刑各一年,并分别处以罚金1.5万元,没收三人违法所得3.3万元(已追缴)。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土壤是发展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侵占山场林地,非法回收废机油、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对林地土壤及其附作物造成严重破坏,打破森林的生态平衡,损害公共利益。本案案发地毗邻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区域,由于废机油污染介质具有流动性、迁移性,因此针对废机油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不应仅以国家公园边界为准,而需要对国家公园毗邻区域全方位一体化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坚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提供法治保障。

  四、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华多次联系被告人龙某军猎捕野生小熊猫活体。2019年至2020年4月期间,龙某军将其自己捕获的野生小熊猫活体15只出售给李某华及被告人李某秋(李某华之子);李某华父子将其中14只运至山东莱州、江苏南京等地,向被告人刘某甲出售2只,向其他三名动物园经营者(另案处理)共出售10只,非法获利29万元。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龙某军从被告人高某林处收购4只野生小熊猫活体后,将其中1只耳朵有缺陷的野生小熊猫放生,将3只小熊猫驾车运至四川省泸定县,李某华父子及被告人刘某乙驾车从泸定购得该3只小熊猫后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4月以来,李某华父子到四川省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从被告人马某曹处收购金丝猴活体18只;其中13只,由李某华父子二人雇佣被告人张某华、刘某乙运输至安徽铜陵出售给经营动物园的被告人徐某珍、沈某等人,非法获利56万元。经鉴定,案涉小熊猫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为4万元;金丝猴均为川金丝猴,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为50万元。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华等十一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华、李某秋、刘某甲、龙某军赔偿死亡的野生小熊猫11只公益赔偿金共计44万元,李某华、李某秋、马某曹赔偿死亡的野生金丝猴1只公益赔偿金50万元,李某华等十一名被告共同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等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李某华、李某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川金丝猴18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熊猫18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972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李某华具有累犯、坦白等情形,李某秋具有立功等情节,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马某曹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川金丝猴18只,野生动物价值90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其系自首等情节,判处马某曹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25万元不等。对于动物园经营者刘某甲、徐某珍,并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野生动物有关的一切经营性活动。判令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华、李某秋、刘某甲、龙某军共同赔偿公益赔偿金44万元,李某华、李某秋、马某曹共同赔偿公益赔偿金50万元,李某华等十一人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马某曹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案发地之一的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是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核心区,素有“天下大熊猫第一县”的美誉。大熊猫国家公园对于加强大熊猫及其伞护的其他物种和典型生态脆弱区整体保护,打造国家重要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用于销售,已经形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猎捕-收购-运输-销售”完整产业链,且以民营动物园为链条终端,通过动物园收购和再次交易将野生动物“洗白”,严重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本案部分被告人身为动物园经营者,具有从事野生动物收购、饲养、出售、运输等便利,其明知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却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犯罪,已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从业义务,为预防其再实施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禁止令”,禁止犯罪人再次从事野生动物经营,体现了打击和预防犯罪并重,以最严法治守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的决心。

  五、王某民等六人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王某民以其妻名义与案外人乔某某签订《林权林地转让合同书》,受让位于吉林省图们市凉水镇某村林地3785亩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同年4月,王某民使用案外人王某的身份证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为凉水林场的三个伐区,批准采伐总蓄积 456 立方米,树种为柞树。同年4月至5月期间,王某民雇佣被告人张某奎组织多人进场作业,被告人沙某、刘某军、徐某仁等负责采伐,被告人杨某负责归楞、装车。王某民等人实际伐木区域除了上述经批准的三个伐区外,还包括未经批准的楞场东侧伐区等三个伐区,性质为集体林区或国有林区;砍伐树木包括柞树、杨树、紫椴等。经鉴定,王某民等人违反林木采伐许可的树种、数量和采伐方式,非法采伐柞树、杨树等林木立木蓄积1438立方米价值131万余元;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紫椴485株,立木蓄积257立方米,价值23万余元。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就上述行为提起公诉;并对王某民等六被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王某民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156万余元,沙某、张某奎、杨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军、徐某仁对其中1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共同承担鉴定费用5千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民、沙某等六人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树种和采伐方式,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王某民、沙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情节严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王某民、沙某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实行数罪并罚。王某民等六人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处:王某民等六人二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120万元不等的罚金;王某民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156万余元,沙某、张某奎、杨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军、徐某仁对其中1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鉴定费用5千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范围内滥伐林木及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内优质的森林资源和完整的生物链为东北虎、豹等珍稀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生态家园。随着国家公园保护力度的加大,近年来,几十年不见的东北虎、豹重回故里繁衍生息。紫椴有“象牙板”和“世界四大行道树”的美称,具有较大的药用、欣赏和经济价值,属于国家濒危保护物种以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滥伐林木行为和故意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予以数罪并罚,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惩治和震慑力度;同时判令行为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对保护东北虎豹栖息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安全具有积极作用。本案裁判后,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立足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态资源管护实际,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形成国家公园保护的强大合力。

  六、李某良、羊某理失火、羊某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良与羊某理相约到山林内熏蜂采摘野生蜂蜜,并将该过程录制视频用于蜂蜜出售。2021年4月1日,李某良、羊某理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护站内汇合,并携带打火机、铁桶、摄像机等工具步行上山寻找蜂蜜。后李某良在点燃火把熏蜂过程中,不慎将蜂窝周围的茅草引燃。李某良一边扑火,一边喊羊某理帮忙救火。羊某理发现火势正在向其所在位置燃烧便逃离现场,李某良见状也逃离现场。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90亩(均为有林地),系一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火烧林木的树种为松树和天然阔叶树。羊某理、李某良被抓获归案后,羊某理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非法狩猎罪的犯罪行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李某良、羊某理犯失火罪,以羊某理另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对二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羊某理、李某良按照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共同对被毁损的90亩林地进行异地修复,或者连带承担修复费用26.7万元(通过支付费用或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连带赔偿被毁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698736元、本案鉴定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3万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经审理认为,李某良、羊某理违反森林保护及森林防火法规,熏蜂采蜜造成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羊某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李某良、羊某理失火行为大量烧毁林木,对当地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处羊某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某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令李某良、羊某理连带承担异地修复费用26.7万元(通过支付费用或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鉴定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3万元,连带赔偿被毁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698736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比例不足0.046%,但拥有全国约20%的两栖类、33%的爬行类、38.6%的鸟类和20%的兽类野生动物资源,其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145种,属于海南省特有野生动物的有23种,有着极其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价值。保护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良好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肃打击对热带雨林生态平衡有严重影响的失火、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的同时,判令侵权人依法承担生态赔偿责任,践行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最严法治原则。此外,考虑到被告经济困难,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异地生态修复义务,既体现了司法对民生保障的关切,也有助于判决内容的实际履行,帮助被告改变其固有的“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思想,有利于带动周边亲友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某清、叶某青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起,被告李某清、叶某青未经行政许可,陆续雇人砍伐位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海南省黎母山林场鹦哥傲分站内一条土路两旁的马占树,砍伐过程中还毁坏了两株桫椤树。后两人把砍伐的马占树拉走出售得款18450元。经鉴定,被伐林木地块为二级保护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171立方米;被毁坏的两株桫椤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大桫椤;被伐林木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74902.95元/年,案涉造林修复投资经概算为49501.8元。上述鉴定评估费用3万元。李某清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李某清、叶某青的盗伐林木行为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清、叶某青连带承担因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49805.9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9501.8元、鉴定评估费用3万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清、叶某青的侵权行为对林场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李某清、叶某青连带赔偿因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49805.9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9501.8元,连带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3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涉案黎母山林区位于海南岛中部,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被告在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区砍伐毁坏林木的数量大,致使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和价值减损,破坏热带雨林的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对生态资源损失进行赔偿,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力震慑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营造全民保护热带雨林资源、维护美好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也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高质量护航国家公园建设的态度。

  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陆某燕等四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陆某燕、徐某系夫妻,二人在浙江省开化县某农贸市场经营一家野味店。2018年11月,开化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公益志愿者举报后,在二人仓库内当场查获并扣押疑似白鹇3只、野猪11只、野兔42只、黄麂23只。经查,2017年12月底,被告王某经由被告程某俊通过微信联系徐某购买猫头鹰1只,并通过录制宰杀视频验货、邮寄交付等方式完成交货,后由王某送给朋友食用。经鉴定,案涉3只疑似白鹇为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为雕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评估,陆某燕非法收购、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价值107860元,其中徐某共同参与的非法收购、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损害价值97860元;程某俊、王某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价值为1.5万元。陆某燕、徐某、王某、程某俊四人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等四人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陆某燕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107860元,徐某对其中9786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程某俊、王某各自分别对其中的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燕、徐某共同经营野味店的过程中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某、程某俊为食用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被告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陆某燕就案涉全部事实承担责任,应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107860元;徐某对其中97860元与陆某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程某俊对其中1.5万元与陆某燕、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钱江源园区,系由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于2016年被纳入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是《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出的49个候选国家公园之一。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钱江源园区完整地保存着全球稀有的、大面积的中亚热带低海拔原生常绿阔叶林,被誉为“长江三角洲的最后一块生态处女地”,也是诸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最后“基因保护地”。本案中被侵害野生动物中白鹇和雕鸮均为珍稀鸟类,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作为明清时期五品官服的图案,是清廉、正直的象征,具有极佳的观赏性和文化蕴意。四被告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通过录制宰杀视频验货、网络支付、邮寄交货等方式,企图逃避监管和追责,是为牟取一己私利对大自然的过度攫取。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并赔礼道歉,在刑事追责之外挽回生态损失,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决心,警示国家公园区域内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促进现代文明与原始生态和谐交融,共建共享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国家公园。

  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8日,巡山人员发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茅坪镇朝阳村十二组村民郑某海死于朝阳村十二组小河沟路边。经洋县公安局勘查检验、洋县林业局调查确认,郑某海系被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羚牛致伤身亡。后洋县林业局、财政局联合向汉中市林业局、财政局上报,请求按照《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郑某海的死亡予以补偿资金187820元(全省2016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9396元×20倍),其中省级财政分担150336元,市、县级财政各分担18792元。2018年12月12日,汉中市财政局对郑某海被羚牛致伤身亡的省级财政负担资金150336元划拨到位。因郑某海亲属对补偿金的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补偿金未予兑付。郑某海的父母已亡故,郑某海生前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即张某彦、张某怡。张某彦、张某怡遂以生命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请洋县林业局赔偿损失216933元。审理中,双方对补偿金额187820元均无异议,洋县林业局亦认可二原告系死者郑某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裁判结果】

  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偿办法》第二、八、九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符合规定情形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损害补偿(含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由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据此,二原告作为郑某海之女,有权利依法向政府申请补偿。洋县林业局作为洋县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单位,应按照《补偿办法》规定履行法定义务。遂判决:洋县林业局向张某彦、张某怡支付省级财政已划拨到位的150336元补偿金;市、县级财政各分担的18792元补偿金,由洋县林业局向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后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区域内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致人死亡引发的纠纷案件。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与大熊猫、朱鹮、金丝猴一并被称为“秦岭四宝”,均是生活在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珍稀物种。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空间不断扩大,野生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参照该省补偿规定,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较好地兼顾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目标,对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人民法院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通过在野生动物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在动物活跃期增强巡逻等方式,切实提高周边群众防范意识,确保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能动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十、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承建的黄河玛尔挡水电站是首批列入国家基础设施领域鼓励社会投资的项目,是实现西电东送的重要节点工程。该项目于2010年10月开始前期工程的建设施工,先后完成导流洞、上下游围堰等施工内容,后期由于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资金链断裂,建设资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导致玛尔挡水电站停工,国家重点项目难以落地,移民安置陷入停滞,防汛隐患日趋严峻,庭外重组引入投资人失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6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同年11月,某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作为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战略投资人,与破产管理人签署破产重整协议。2021年4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等文件。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方将继续静态投资上千亿元,打造玛尔挡“水光风一体化”综合能源基地,带动抽水蓄能、光伏、风力发电及化学储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管理人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裁判结果】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对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实施破产重整,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企业职工的整体利益,也有利于解决项目停工造成的黄河上游干流度汛安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难题。本案重整计划的制作、表决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可行性。遂裁定:批准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水电站位于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和果洛州玛沁县交界处的黄河干流,地处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设的重点水电项目。案涉项目停工不但对经济发展和移民安置等造成负面影响,也对黄河上游干流安全度汛以及生态修复、环境治理造成极大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展破产重整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促成案涉水电站全面复工,有效化解了企业破产纠纷,也使三江源国家公园内黄河上游防汛工作得到加强,因项目停工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治理困境也迎刃而解。同时,玛尔挡“水光风一体化”综合能源基地的建设,也将带动三江源国家公园周边区域能源结构优化,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编辑:孙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