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也有人格权益,破坏墓碑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4-12-28 03:35:26 来源: sp20241228

  □ 本报记者  刘欢

  □ 本报通讯员 杨新辉

  儿子的衣冠墓被他人用铁锤砸坏,古稀老人该如何维权?不久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侏儒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人格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铁锤砸坏的不只是墓碑,更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权、祭祀权的侵害,也是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侵害,依法判处被告承担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李某今年78岁,2022年5月,其子李小某在北京工作期间不幸因病离世。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前往北京不便,为祭奠及哀思需要,并经村委会同意,李某欲在李小某祖母坟墓周围为其修建衣冠墓。李某与同村村民王某协商,李某向王某支付租金,王某将其4分左右菜园地(约合267平方米)交由李某作为安葬李小某之用,双方签订租地合同,期限为长期。之后,李小某亲属为其修建坟墓及墓碑。

  王某之子王小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其父土地出租价格偏低,要求李某增加租金,李某同意增加部分金额,但王小某不愿接受。双方自行协商,并经村委会组织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王小某便持铁锤对李小某墓碑进行锤砸并导致墓碑右侧毁坏。

  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王小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9日。之后,王某向李某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李某亲属也为李小某重新选址迁墓。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小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某砸坏死者李小某的墓碑,既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权、祭祀权,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权益,李某作为死者之父,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就坟墓土地使用费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逝者已完成安葬,王某也收取了相应费用,后王某之子王小某认为费用标准过低要求李某增加费用,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王小某继而砸毁墓碑扶手,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王小某提出的李某违法建造坟墓及要求李某迁出坟墓,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李某在租赁的菜园上建造坟墓的行为违法,亦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决定是否需要拆除,王小某非经行政机关授权毁损他人坟墓,经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后,仍未从中吸取教训,却自诩其行为正当以试图逃避民事侵权责任的言行,应受到法律负面性评价。

  法院认为,李某老年丧子,遭受重大打击,其子安葬后不久,王小某便将墓碑砸毁,是对逝者的不尊重,也是对逝者遗体、遗物等间接侵犯,给李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要求王小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最终判决王小某向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王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破坏坟墓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承办法官庭后强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我国传统习俗中会在特定时节举办祭礼仪式以追思故人,墓地、墓碑在民众心中不容侵犯。因此坟墓是一种特殊财产,承载生者对逝者的缅怀思念之情,其构筑也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具有财产属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治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