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19:34:13 来源: sp20241110
人民网北京11月7日电 (记者王鑫)近日,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管理办法》修订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修订《管理办法》?
答: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对聘请兼职教师的条件、聘请程序、组织管理、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指导性文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职业教育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职业学校也迫切需要更多的来自企业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近年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实施,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修订并印发了新的《管理办法》。
二、请介绍一下这次修订《管理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对部分省份、部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整体情况及有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同时,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完善,并征求了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单位)、相关国有企业、部分职业学校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最终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印发。
三、这次对《管理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
答:《管理办法》在原文件6章23条的基础上扩展为9章34条,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方面。按照现行职业教育法的相关内容,《管理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将职教本科纳入《管理办法》。
(二)在兼职教师选聘条件方面。一是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纳入选聘范围。二是取消了对聘请退休人员任教的离岗时间和年龄限制,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作为选聘条件,鼓励聘请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
(三)新增选聘方式一章。一是明确了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兼职教师。二是新增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三是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
(四)在组织管理方面。一是明确了兼职教师岗前培训的组织部门、培训方式、内容及考核结果的认定方式。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兼职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