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金融创新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发布时间:2024-11-10 00:57:40 来源: sp20241110

   【观察与思考】

  针对我国金融系统未来的改革和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2024年1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强国理应具备“强大的金融监管”,强调必须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金融监管的高度重视,也表明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和效率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系统不断改革创新,在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经济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近年来,我国数字金融等领域的创新走在了世界前列。但伴随金融创新,新的金融风险也会不断出现,需要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加以约束。可以说,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就是在与金融创新的不断互动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方面,金融创新的演进客观上需要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也会促进金融创新,并使得金融创新真正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是为了保证金融创新能够促进社会公平

  一般来说,金融创新是指将金融体系内各种要素重新优化组合并进行创造性变革的行为。金融创新的动机既包括金融服务提供者追求微观利益,也包括金融当局尝试提高整个金融业的宏观效益。狭义的金融创新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为提高微观利益而采取的创新行为,通常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开发出新业务、新产品,二是对原有业务进行改进和革新,使其更加趋于完善。大多数时候,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金融创新提高自身运营效率,进而帮助金融系统完善资源配置等功能,使得金融系统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也促进社会公平。比如近十余年来,中国金融系统积极拥抱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数字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入融合,使得金融服务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触达乡村、偏远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这些从事金融创新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既获得了更多盈利空间,也让更多人群享受到现代金融服务,促进了社会公平。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许多金融服务提供者能够创新性地为不同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这种创新大多数时候对金融消费者是有益的,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垄断、数据权属不清、价格歧视等问题。针对这些现象,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应有足够前瞻性,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数据算法的公平性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促进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是为了保证金融创新能够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创新的目标之一,是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找到更多客户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确实做到了为金融服务提供者赋能的目的,从而也让更多消费者享受到了现代金融服务。比如,我国在人均拥有银行账户数等一些常用的普惠金融指标上表现优异,反映出我国金融系统借助金融科技进一步惠及了更广大的人民群众。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很多面向普通居民家庭的金融服务受到广泛欢迎,但也有一些金融机构趁机推出的所谓的创新性金融服务,包括一些理财服务,让客户付出隐形的费用并过度承担风险。还有一些金融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优势获取消费者个人数据并赢得不当竞争优势。如果纵容这种金融服务提供者利用所谓的金融创新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直接受损的是金融消费者,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生态也会受到破坏。我国金融系统已经在强化金融知识宣传、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完善监督管理规则、及时惩处违法违规现象等方面,初步建立起了行为监管框架,进而能够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未来金融监管需要继续跟踪各类金融创新的市场效果,一方面对利用消费者金融素养不足来谋取不当利益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格惩处;另一方面对一些符合金融基本逻辑,但特定情境下有可能造成覆盖面较大的金融消费者损失的金融业务保持足够审慎。总之,力求在监管过程中全面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金融监管是为了保证金融创新能够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大多数时候是起促进作用的,很多金融创新的目标就是帮助金融服务提供者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提高金融服务者自身的财务健康程度,这是有利于金融系统稳定的。但在特定情形下,金融创新也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风险,进而损害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金融创新往往是金融服务提供者出于追求微观利益目标而推出的,创新推出之初通常能够和市场趋势相适应,这会导致金融服务者和市场上其他投资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低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市场对金融创新风险定价过低,于是金融创新在这一时间阶段会被过度使用形成风险隐患。另外,一些所谓的金融创新,本质上其实是一种监管套利行为,这种伪创新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造成损害。

  金融创新给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有可能是微观的,也可能是宏观的。微观的风险是指金融服务提供者在金融创新过程中自身财务健康程度受到伤害。宏观的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创新导致资产价格大幅波动,短期内影响到国家或区域金融系统的正常功能。针对金融创新的复杂情况,金融监管层要在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金融监管层必须对新产品新业务特别是对涉及面较宽、杠杆放大程度高的产品和业务保持警醒,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金融创新要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就必须依靠有效的监管来保驾护航。目前来看,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从成本收益权衡的角度出发,特别是从短期发展的角度出发,依然更愿意为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意愿还是相对不足;金融服务提供者也愿意更多把重心放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乡村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成本相对更高;我国金融机构的跨境服务能力和意愿都亟待提高;金融服务的惠及面近年来有很大提高,但优质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未来,金融监管层应进一步鼓励金融创新服务于高质量发展,加强科技公共信息共享、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等配套支撑,健全科技金融统计和评估体系,鼓励针对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创新服务;不断加强对绿色经济的金融支持,为绿色低碳产品提供风险保障支持;充分参与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构建;致力于建成高质量普惠金融体系。

  (作者:吴卫星,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光明日报)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