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9 07:30:22 来源: sp20241119
吴燕妮
提 要
跨境数据流动涉及隐私和安全,其不仅事关商事主体、个人,更多地和国家数据主权有紧密联系。跨境数据流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要从顶层设计、粤港澳三地沟通协调、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共同发力,促进数据顺畅流动。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性,其数据跨境流动性受多重因素影响,对内要实现湾区内要素流动,对外要实现与全球要素市场和规则体系对接,必须探索一条推动湾区内数据跨境流通的有效路径。
早在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就指出,要探索有利于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政策举措,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和国际化创新平台。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布,提出支持深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明确指出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和跨境数据业务等相关领域市场准入。在严控质量、具备可行业务模式前提下,审慎研究设立数据要素交易场所,加快数据要素在粤港澳大湾区的集聚与流通。近年来,深圳已率先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服务平台,“河套率先试点数据跨境交易”案例成功入选《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典型案例》。
但与此同时,粤港澳大湾区涉及三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辖区,数据治理和跨境数据流动需要在大湾区内形成有效和成熟的协调与衔接机制。
跨境数据流动涉及隐私和安全,其不仅事关商事主体、个人,更多的和国家数据主权有紧密联系。跨境数据流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要从顶层设计、粤港澳三地沟通协调、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共同发力,促进数据顺畅流动。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试点,通过模式创新提升静态数据治理能力,缩小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差距。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探索数据资源共享的利益协调保障机制,进一步开放湾区内各地的数据资源共享。可以以跨部门、跨地域的政府政务云平台为基础,建设高效地政务大数据中心和数据共享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在政府部门间、系统间以至地域间的数据共享,从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不断提高数据治理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数据治理也要积极吸纳第三方的技术与信息,形成数据治理云平台,在政府决策和城市治理中发挥支持作用。
在内地城市建立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保护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安全提供保障。要在境内法律+政策的完整架构中重点考量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制度。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围绕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均已有立法尝试,但在更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方面还有很大空间。应着力完善政策法规,让数据管理、使用、保护和追溯更具法定性和规范化。可在建立社会数据资产清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共享数据库建设,并完善数据进库前的清洗、脱敏、脱密等规范化流程,形成标准化的数据资产,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利用相应的数据库资源开展科学研究,从而进一步提高数据市场化水平,实现数据治理和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间的相互促进、协同发展。下一步,应在《数据安全法》的框架下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明晰数据资源整合规则,同时,可以通过立法方式将现有探索成果予以固定,推动加强数据开放的力度。
抓好顶层设计,借鉴境外经验,不断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通机制,进一步与国际规则对接。要建立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在现有深圳前海、河套跨境数据交易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在大湾区内通过数据业务的互联互通以及监管互认等方面的试点探索,特别是有关离岸数据交易平台的探索,并建立完善的数据跨境流通环境和监管沙盒等创新机制。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对接港澳和国际通行规则,内地应完善现有隐私保护权益补偿机制,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率先实践,以免数据合规成本过高影响数据要素流通和资源配置。
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数据跨境规则制定,为我国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提供更多路径。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前沿和先锋阵地,粤港澳大湾区互联网行业集聚效应明显,数字产业发展迅速,拥有国内最为完善的数字产业集群之一,在全球范围内也具有突出的影响力。以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数字经济的先行阵地,努力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抢占先机,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在数据跨境中的国际话语权,同时也有利于为我国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提供更多路径。具体而言,可以以粤港澳大湾区为基础,在积极探索湾区内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数据跨境规则制定,特别是积极发挥亚洲基础设施开发银行和“一带一路”倡议的优势,逐步加强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领域的话语权。
(作者系深圳社科院社会所所长、研究员)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