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问|刘志强:为何中国能超越“西式”人权道路?

发布时间:2024-12-30 03:16:34 来源: sp20241230

   中新社 长春12月4日电 题:为何中国能超越“西式”人权道路?

  作者 刘志强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西方人权道路在中国行不通,不仅由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生成有独特历史背景,而且在于西方的人权对抗模式在世界范围难以行得通,其超验人权早已经过时。西方“普世人权”观的本质是新帝国主义的文化殖民,实际上破坏了人权时空语境下不同道路的选择。相比西方的对抗性人权模式,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所开创的合作性人权模式是超越“西式”人权道路的法宝。

  人权具有时空脉络性。人权是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依据马克思主义时空观认为,“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这样,人权道路与时空之间就存在互构关系,在时间上表现为人权模式的历史演进,在空间上则表现为人权观念的地理分布,时空交互建构了人权道路的“历史—地理”差异性,而人权道路也建构了世界人权史的时空观。

  西方在相对充裕的时空条件下,逐渐内生出符合其文化传统的对抗性人权模式,但是这种模式显然不适合中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近代化和现代化的人权任务与国家富强、民族独立等革命事业统统被压缩在了局促的历史空间之内。在民族危亡的关键时刻,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就旗帜鲜明地表达了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政治理想。“党”和“人民”的合作模式突破了西方“公民”和“政府”二元对立的桎梏,以“合作性人权”的沟通为中国人权事业的辉煌成就埋下了伏笔。

2023年7月,观众在北京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参观抗日战争史料。郭海鹏 摄

  反观西方的对抗性人权模式,其以保障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时空建构,强调国家对私人空间的消极义务。从人权理论发展到社会权、集体权等第二代、第三代人权开始,人权概念所涵盖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是人权理论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但是对抗性人权模式仍然坚持以防御权理论约束国家消极不作为,从而使得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对立化。对抗性人权模式还挤占了人权升级的发展空间。过于强调人权不受国家过度干预的消极属性,势必会怠慢以请求权和共享权为基础的积极人权。孤立的时空观导致人权的社会性、集体性面向被遮蔽,迟滞了人权走出私我空间获取开放性和发展性。

  按照时空定位,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探索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建设阶段、改革开放新时期的重建阶段、新时代的创新阶段。第一阶段,中国共产党认清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是人民低人权状况的主要原因,领导了工人运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历史活动,建立了新中国,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指明了社会主义的方向。第二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消灭了阻碍人民享有人权的旧制度,为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创造了政治条件。第三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发展道路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人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问题。第四阶段,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在思想、理念、目标、体系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创新,特别是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为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和丰富人权文明的多样性作出了巨大贡献。

  综上分析,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在时间维度上,具有延续性;在空间维度上,具有团结性。应当注意到,相对价值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而言,历史逻辑才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自信的“元逻辑”。价值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是历史“元逻辑”分别在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理想观念、制度设计和话语体系的时空领域的延伸。

2023年7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青少年夏令营暨“上合小记者”系列活动举行,小记者在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内合影留念。易海菲 摄

  普世价值作为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价值命题,支撑着“普世人权”概念,其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强行推广西方的自由主义人权模式。“普世人权”始终在以排他性的宗教文化剥夺“他者”的历史记忆,以其所谓超验人权叙事塑造一种唯有西方才能代表的先进、文明和未来。“普世人权”的“武断性”导致了人权从目的变为手段,被西方意识形态异化为话语霸权的政治工具。在中国,共同价值重大命题是新时代中国人权观的价值基础。在全球人权治理的时空语境下,共同价值和当代中国人权观支撑的中国人权话语恰恰遵循求同存异的基本原则,彰显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合作属性、商谈理性。针对“普世价值”的局限性和价值危机,当代中国人权观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人权对话、交往和共识创造了时空语境。

  西方关于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以及社会与国家的强烈对立二分观念,以自我私利为中心。这种人权范式,注重的是以私法权利、市民权利为本位,从而在制度实践中以私法原理贯穿公、私各个领域。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时空界限一旦被固定化,过度的私领域意识便会导致时空的“碎片化”,从而割裂化、破碎化公共空间。在人权道路上,以个人自由为先的价值取向,就会表现出对消极人权的近乎偏执的拔高,以及对积极人权的刻意漠视。在实践中体现为重视司法意义上的救济功能,但是同时忽视了实质公平面向的积极作为来促进人权的进步和提高。

2020年7月,西藏昌都市洛隆县易地搬迁安置点阿托卡小康示范新村,村民载歌载舞庆脱贫。何蓬磊 摄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人权理论必须面对时空“碎片化”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发展出扬弃外国人权理论的中国人权理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人权主体论是“人民”“人人”“人类”三元结构。传统人权理论认为,人权普遍性原理的根基在于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但依托于抽象个体的先验论证存在着不可行性的范式危机,而集体人权与个人权利相结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人权由观念深入实践找到了可行的路径。中国强调“人民”的主体性,提出“以人民为中心”;重视“人人”的主体性,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充分享有人权”;关切“人类”的主体性,提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各国和各国人权应该共同享受尊严”等等。人民、人人、人类的主体性意涵都表达了相似的关注人格自由发展、人之尊严共享的价值观念,这使中国式现代化人权理论可以在理论上回应时空“碎片化”的窘迫。

  在时空建构理论下,中国人权发展道路逻辑构造中的开创探索性贡献,主要有人民主体论、人民中心论、共同价值观、“两个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以及发展人权观,它们在历史、价值、实践和理论场域分别证成了合作性人权、共享性人权、有效性人权和整体性人权等四种类型人权。不同于西方人权理论以超验的、抽象的普遍性为起点,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理论恰恰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以差异政治的现实为前提,在差异中平等共商、共建共享,从“重叠共识”中发现而非发明人权的抽象普遍性。在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理论化过程中,人权普遍性并非僵化不变的抽象概念,而是基于对话、商谈和共识的循环往复而不断深化、发展的理想信念。

  综上所述,在时空建构理论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贯穿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价值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的始终,并呈现“四位一体”的时空结构关系。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之所以能超越“西式”人权道路,其主要原因在于用时空拓展、时空交融的方式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完)

2022年10月,观众在北京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参观“筑梦——我们的新时代美术摄影作品展”。盛佳鹏 摄

  作者简介: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志强

  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广州学者A岗特聘教授。广东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以人权法学、理论法学为研究方向。论著曾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部第四届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中国法学会第六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奖等6项人权学术奖项。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人权研究会部级研究重点项目等20个课题。

【编辑:房家梁】